校党字〔2019〕46号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由校党委研究确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0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务基本相同,为精简会议,避免机构重叠,教职工代表大会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 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班子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事关学校发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依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有关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为6~10%。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教师代表总数的1/2,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以及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代表退休或调出学校,自办理上述手续之日起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新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选举单位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不予增补。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根据安排,列席研究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校长办公会;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五)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追责或因损害学校声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受到处分或处罚;
(二)离职、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因各种原因(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二次以上。
撤换代表资格,由代表团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撤换代表的原因,报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有效。同时,允许被撤换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补选。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时,未当选教代会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校工会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即转为常设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常设主席团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同意。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二级单位代表分布情况设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缺。
教代会代表团长的职责是:
(一)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及时沟通信息,反馈意见;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凡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或通过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草案报校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总数的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前宣布或根据情况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执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工会组织所辖范围实行,其领导关系、职权、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比照校教代会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5~30%。教职工总数在5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程序、内容与教代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代表总数的2/3以上人员出席。大会的选举、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总数的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关于设置二级工会组织的通知》)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代表提案的落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教职工进行基层民主的宣传教育,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校工会。
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印